AI assistant
Bohai Automative System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Apr 2, 2007
57117_rns_2007-04-02_a2c95353-ba3a-4e2e-95fd-a438ffb8297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海青律师出席 2007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就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于 2007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 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 2007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 了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 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1
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07 年 3 月 10 日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经审核,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 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 53,920,3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67%,经审核。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均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
2、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两名股东和一
-
名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普通决议均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
-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均获出席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四、关于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是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 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未发生股东或监事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06 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滨州 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海青 ______
==> picture [102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