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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hai Automative System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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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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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 2005 5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海青律师出席 年 18 2004 月 日召开的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2004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就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 2004 2004 4 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于 年 月 日召开 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2005 4 15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 年 月 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2004 出席了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2004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 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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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05 4 15 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30 期已达 日,经审核,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 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2004 5 出席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人, 代表 67,575,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2.25% ,经审核。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均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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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由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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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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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两名股东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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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普通决议均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均获出席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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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200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是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 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未发生股东或监事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
2004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2004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股 2004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海青 ____________
2005 5 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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