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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Peony(Group)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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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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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远期结 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 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 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 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 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基于对公司的外汇收支以及时间的审 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金额总量和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汇收支相 匹配;要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的额度,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正常的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签署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 行为,应按照公司《投资与决策管理制度》中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
2、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
-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1、销售与采购部门负责外币收付款的预测,对业务订单持续跟进,当预测 与实际可能存在偏差时应及时向财务中心报告。
2、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3、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
4、合规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 销售与采购部门应根据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开 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并及时提交公司财务中心。
2、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 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经董事长审批。
3、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 4、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
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 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6、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应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 总监、总裁办公会和董事长。
7、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 报总裁办公会和董事长。
9、合规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合规管理中心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如汇 率发生剧烈波动),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 万元人民 币的,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 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八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 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30 年。
第十九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 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3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