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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Peony(Group)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Feb 1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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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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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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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
同;
-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
2、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
所的相关规定;
-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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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等。
3、企业文化;
-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
7、电话咨询;
-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资料;
-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七条《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要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 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统一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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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
-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它相关媒体;
-
3、其它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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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研发等公司动态,按监管部门的要
-
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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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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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
3、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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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和咨询;
4、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接待投资者来访;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说明会、 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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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
-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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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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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
8、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 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正副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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