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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Peony(Group)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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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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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以及《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夏维剑律师出席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4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决 议》及《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程、有权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了公告。
- 经核查:
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方式和通知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全部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符冬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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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1、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0 人,代表股份 220966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 %,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 议案的情况。
1、公司2006年董事会报告;
2、公司2006年监事会报告;
3、公司2006年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6、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逐一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
2、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一 致推举的股东代表及监事的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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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计票人和监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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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六项提案均获通过;
-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夏维剑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