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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zConf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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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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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就 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 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 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修订后的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调整后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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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调整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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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赵 宁 吴 刚

日期: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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