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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IO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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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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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
| 股東會通過日期 | 110年08月20日 | 頁 數 | 第1頁。共12頁 |
一 第 條: 目的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 二 條: 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
一 (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使用權資產。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資產。
-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 四 條: 評估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 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 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
二、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 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三、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 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 告。
第 五 條: 資產取得或處分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 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 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作業規定 及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
二、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屬不動產及設備 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 及設備之其他資產,則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方得為之。
-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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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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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第 六 條: 核決權限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權 責 單 位 | 權 責 單 位 | 權 責 單 位 |
|---|---|---|---|---|
| 財務主管 | 董事長 | 董事會 | ||
| 長期有價證券投資 | 5,000萬(含)以下 | 審 | 決 | |
| 5,000萬(不含)以上 | 審 | 審 | 決 | |
|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 5,000萬(含)以下 | 審 | 決 | |
| 5,000萬(不含)以上 | 審 | 審 | 決 | |
| 不動產 | 5,000萬(含)以下 | 審 | 決 | |
| 5,000萬(不含)以上 | 審 | 審 | 決 | |
| 其他資產 | 5,000萬(含)以下 | 審 | 決 | |
| 5,000萬(不含)以上 | 審 | 審 | 決 |
第 七 條: 投資額度
-
1、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2、本公司購買有價證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八十。
-
3、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第 八 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市場基金
- ,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貨幣市場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一
-
( )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 億元以上。
-
(二)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時,交易金額達新台幣 十億元以上。
-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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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 )買賣國內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 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 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 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第 九 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 十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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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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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 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 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估 價者不得互為關係人,並無犯罪判刑確定或受刑之判決情形。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 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公開市場最近期交易價 格作為參考。 基金部分則參考最近期公開市場交易價格淨值。若無市場價格參考時,則參 考最近期經會計師簽核之財務報表。 另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 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之ㄧ: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三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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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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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 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 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 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 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 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 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 。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十五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 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 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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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通過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版 次 13 股東會通過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頁 數 第6頁。共12頁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 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產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第一項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 上同意,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相關 規定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除下情形之一外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見: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 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第十八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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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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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無不合理者,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 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適用範圍 ( 交易之種類 )
-
一
-
( ) 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 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 他變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換,暨上 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債券保證金交易亦比照辦理。
(二)交易性質之區分:
-
1.避險性交易:以對沖營運風險為目的之交易。
-
2.投機性交易:以套取利益因而額外創造之風險。
二、經營策略
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確保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利潤,規避因匯率、利率或 資產價格波動所引起之風險為目標。如需從事投機性交易應經董事長核 准,事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三、權責劃分
一 ( )財務部主管
-
1.擷取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及相關法令、操作 技巧等,並依權責主管之指示及授權部位從事交易,以規避市場價 格波動之風險。
-
2.定期評估
-
3.定期公告及申報
(二)會計人員
-
1.提供風險暴露部位之資訊。
-
2.依據公認之會計原則記帳及編製財務報表。
-
3.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四、績效評估要領
-
一
-
( )避險性交易應每兩週定期評估一次,投機性交易應每週定期評估一 次,評估報告應呈董事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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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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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通過日期 | 110年08月20日 | 頁 數 | 第8頁。共12頁 |
- (二)績效之評估應於評估日與預先設定之評估基準比較,以作為未來決 策之參考。
五、可從事契約總額與損失上限金額
-
一
-
( )避險性交易:避險性交易全部契約總額佔前一年全年營業收入
-
75%,個別契約上限金額為單筆不超過美金 600 萬元;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不超過 10 萬美金,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則不超過 30 萬美 金。
-
( 二 ) 投機性交易:投機性交易全部契約總額佔前一年全年營業收 入 10%,個別契約上限金額為單筆不超過美金 100 萬元;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金額不超過 10 萬美金,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則不超過 30 萬 美金。
-
(三)依據已簽定衍生性商品契約之平均價格訂定停損點,如有超過此停 損點應隨時召集相關人員會議因應之。
六、作業程序
-
一
-
( )確認交易部位
-
(二)相關走勢分析及判斷
-
(三)決定避險具體作法:
-
1.交易標的
2.交易部位
-
3.目標價位及區間
-
4.交易策略及型態
(四)取得交易之核准
(五)執行交易
-
1.交易代理商:限於國內外金融機構。
-
2.交易人員:本公司得執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人員應先簽請權責主管同 意後,通知本公司往來之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不得從事交易。
-
(六)交易確認:交易人員交易後,應填據交易單據,經由確認人員確認交易 之條件是否與交易單據一致,送請財務經理批核。
-
(七)交割:交易經確認無誤後,資金單位應於交割日由指定人員確認交易之 條件是否與交易單據一致,送請財務經理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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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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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通過日期 | 110年08月20日 | 頁 數 | 第9頁。共12頁 |
七、授權額度
一 ( )避險性交易
| (一)避險性交易 | |||
|---|---|---|---|
| 核決人員 契約總額 |
財務主管 | 董事長 | 董事會 |
| 5,000萬(含)美元以下 | 審 | 決 | |
| 5,000萬(不含)美元以上 | 審 | 審 | 決 |
(二)投機性交易
| (二)投機性交易 | |||
|---|---|---|---|
| 核決人員 契約總額 |
財務主管 | 董事長 | 董事會 |
| 200萬(含)美元以下 | 審 | 決 | |
| 200萬(不含)美元以上 | 審 | 審 | 決 |
八、會計處理方式
本公司會計部門應依商業會計法、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主管機關之 函令規定處理,若無相關規定則以明細登錄。
九、內部控制制度
一 ( )風險管理措施
-
1.信用風險管理:交易代理商原則上限定為國內外金融機構,否則應簽 請董事長同意。
-
2.市場風險管理:定期參個月進行評估一次。
-
3.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流動性,交易前應與財務主管確認交易額度 不會造成流動性不足之現象。
-
4.作業風險管理: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 風險。
-
5.法律風險管理:任何和銀行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財務主管及董事長的 檢視後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稽核人員定期進行查核
-
。
(二)內部控制
-
1.財務部門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2.交易人員應將交易憑證或合約交付登錄人員紀錄。
-
3.登錄人員應定期與交易對象對帳或登錄。
-
4.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應由財務部主管負責,並定期向董事長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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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通過日期 | 110年08月20日 | 頁 數 | 第10頁。共12頁 |
(三)定期評估
-
1.董事會指定董事長依據內部控制施行細則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 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定期評估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
、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容許的範圍內。
-
2.財務部主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 程序辦理。
-
3.因投機性交易所產生之部位每週評估一次,因業務需要所辦理之避險 性交易每二週評估一次。
-
4.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董事長應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 因應措施。
第廿十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 意見。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 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 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 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 東會之日期。
第廿一條: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期會同意外,應於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證券主管 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記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券主管 機關備查: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或計劃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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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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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通過日期 | 110年08月20日 | 頁 數 | 第11頁。共12頁 |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 契約及董事會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 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廿二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劃之人,應出具書面保 密條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劃之內容對外洩漏,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 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廿三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 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 之情況: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 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權益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 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第廿四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 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 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序。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董事會通過日期 | 110年05月07日 | 版 次 | 13 |
|---|---|---|---|
| 股東會通過日期 | 110年08月20日 | 頁 數 | 第12頁。共12頁 |
第廿五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 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 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 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 公司重行為之。 第廿六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 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及第廿五條規定辦理。 第廿七條: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一 (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母公司規定辦理。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第八條、第九條所 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母公司之實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所稱子公司為本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被投資公 司或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投資 公司,餘類推,或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之各被投資公司,餘類推。 第廿八條: 財務報表揭露事項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 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 報告。 第廿九條: 大陸投資公告 本公司依本程序第八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施行日期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 委員會,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訂定或修訂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