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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champ Cutting Technology(Hunan)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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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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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 偶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 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 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 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 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 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 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 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 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 个交易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 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 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 定;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深 登记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 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 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 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 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

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