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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T Group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pr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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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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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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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 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 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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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 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 1、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年度薪 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董事长:基本年薪为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税 前),年度薪酬总额范围(税前)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2;其他非独立董事: 基本年薪为不超过人民币90 万元(税前),年度薪酬总额范围(税前)为基本 年薪~基本年薪2;基本年薪的上限可进行调整,可在±30%幅度内调整,具体 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若超过±30%幅度,需经董事会同意,并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本年薪调整的,薪酬范围相应调整。基本年薪是年度的 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金额。

(2)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其年度薪酬不超过人民币 12 万元(税 前),按月平均发放。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其年度津贴标准不超过人民币 12 万元 (税前),按月平均发放。

(二)监事会成员年度薪酬标准

1、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 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 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 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分别确定不同的年薪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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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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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范围及基本年薪标准如下:

1、总经理:基本年薪为不超过人民币90 万元(税前),年度薪酬总额范围 (税前)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2;

2、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基本年薪为不超过人民币90 万元(税 前),年度薪酬总额范围(税前)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2;如高级管理人员同 时担任上述两个职位或同时担任董事的,则高级管理人员之年薪总额范围和基本 年薪范围从高标准。基本年薪的上限可进行调整,可在±30%幅度内调整,调整 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

董事会有权否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基本年薪调整方案,并确定 新的基本年薪调整方案。基本年薪调整的,薪酬范围相应调整。绩效年薪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金额。董事会有权否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具体绩效年薪具体金额,并确定新的绩效年薪具 体金额。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 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

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 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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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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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 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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