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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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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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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 抵押及质押的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 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 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 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七条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与对外担保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特别注意,应在 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
-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纠纷,面临法律诉讼而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的;
(五)与本企业已发生过担保纠纷但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 担保费用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经办具体对外担保手续,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建立对外担保 的备查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担保的种类、金额、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对已担保事项进行持续跟踪,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了解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相关情况、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等;
(四)及时向公司汇报对外担保事项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过程中发 生的风险隐患等;
(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担保事务相关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原始材料、审批材料等;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合同,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一切 文件;
(二)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人的追偿事宜;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 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追偿 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律责任。
第五章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 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 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 ”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含本数; 超过 、 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