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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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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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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0 证券简称: 北矿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修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需相应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二、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股份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会会议审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
换,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法定职权或股东大会明确不得
再授权的事项,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办公会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八)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1000 万元
权。 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