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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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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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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0 证券简称: 北矿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修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需相应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二、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 ||||
| 权益所必需。 |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 ||||
| 司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
| (二)要约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 ||||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 ||||
|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 ||||
|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 |||
|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 |||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 |||
|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股份 | |||
|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 |||
|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 会会议审议。 | |||
| 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 |||
|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 |||
|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 |||
|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 |||
|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 |||
|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 |||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 ||||
|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 ||||
|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
|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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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 换,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 |||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 |||
|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 |||
|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 |||
|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 |||
|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除法定职权或股东大会明确不得 | ||||
| 再授权的事项,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 | ||||
|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办公会等。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 |||
|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 |||
|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员。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
| 责,行使下列职权: |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 |||
| 工作; | 工作; | |||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 |||
| 资方案; | 资方案; |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 |||
| 案; | 案; | |||
|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
| 总经理、财务总监; | 总经理、财务总监; |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 |||
|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八)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1000 万元 | |||
| 权。 | 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