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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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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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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7 年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它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自身�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 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它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 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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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各控股子公司必须 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章程由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主要 条款需由公司拟制或�公司确认。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 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 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 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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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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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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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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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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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权,收购其它股东的股权;
(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控股子公 司重要文件;
- (五)控股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控股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公司享有按股权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向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 司在控股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 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 二分之一以上;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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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股子公司如设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公司推荐,并由控股子公司监 事会选举产生;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 任;
(五)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理、副总�理候选人,�控股子公司董 事会审批后聘任,在控股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 责;
(六)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理)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公司批准。其 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 当调整。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公 司,提请公司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公司有权对特别事项提出修改意见,或决定 增删议案。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如实地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 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存档。
第三章 �营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 导建立起相应的�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总�理应于�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编制子公司年度 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营计划,�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公司。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总�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并向公司提交相关文件: (一)�月初10日内提交上月财务报表。
(二)�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生产�营情况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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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营情况报告。 控股子公司的总�理、财务总监(�理)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 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 �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 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 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 度,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实行统一的 会计政策。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 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会 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营特征,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 报表及报告。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结束 后10日内向公司报送当月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公司报送季 度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分析(除上述报表还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半 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 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购置或处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非�营性资产须事先 向公司请示,�公司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章程提交子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并实施购置 或处置。其他�营性支出公司将另行授权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的发生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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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按规定向公司报送相关资金使用报表,资 金调拨需要接受公司监管,如在子公司章程、�营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或另行授 权的,按约定或授权执行。因企业�营发展和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 贷款,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公司审批同意后, 按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提供对 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 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有关 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时,应仔细查询交易对方是否为公 司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济业务 均应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关联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应以市场公允为前提,在平等互 利、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者受同一 母公司控制而要求某一方作出�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 并提交公司审批。
控股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并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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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的市场预测、投资收益分析和生产规划;
- (三)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建设方案及进度规划;
(四)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等技术分析;
(五)投资项目的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等。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形成书面报告由子公司总�理或董事长签署,报公司审核(公司认为 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
(四)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 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定期�月或�季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 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 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 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需要进行该等投资活动,除 按本制度二十八条程序审批外,还需提请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未�批准不得 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 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将重大事项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 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 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总�理为负责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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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事宜和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 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 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 容包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控股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营管理情况、控股子公 司的�营业绩、单位负责人任期�济责任审计、离任�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理、财务总监(�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调离子公司时,应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 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理及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积极全力配 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如有阻挠或不配合,公司将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公司的薪酬管理 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子公司审核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并于� 个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 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力争创造良好的�济效益。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奖 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 不称职的情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营活动和�济利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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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 处罚或解聘等建议。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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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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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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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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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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