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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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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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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股份�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矿科技股份�限�司�以�简���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董�会组成,完善�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司治理准则����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司设立董�会提�委员会�以 �简�“提�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条 �司董�会提�委员是董�会�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要负责对� 司董�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第�章 人员组成
第�条 提�委员会成员由��董�组成,其中独立董����
第四条 提�委员会委员由董�长��分之一以�独立董�或者全体董�的 �分之一提�,并由董�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委员会设�任委员�召集人�一�,由独立董�委员担任,负 责�持委员会工作��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会批准产生�
第�条 提�委员会任期�董�会任期一�,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委员�再担任�司董�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会根据�述 第��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委员会的�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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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司�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会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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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董��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会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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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搜寻合格的董�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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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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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须提请董�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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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会授权的其他�宜�
第�条 提�委员会对董�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会审�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司实 �情况,研究�司的董��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备案并提交董�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委员会应�极��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司对新董��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提�委员会可在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场等广泛 搜寻董��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详细的工作�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人对提�的�意,否则�能将其作�董��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委员会会�,根据董��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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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新的董�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两个�,向董�会提 出董�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续工作�
第五章 ��规则
第十一条 提�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 ��会�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由�任委员�持,�任委员�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委员�独立董���持�
第十�条 提�委员会会�应由�分之�以�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一� 委员�一票的表决权�会�做出的决�,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提�委员会会�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可以采取 通�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提�委员会会�必要时可邀请�司董��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
第十七条 如�必要,提�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司支付�
第十�条 提�委员会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通过的�案必须遵 循�关法律�法规���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委员会会�应���录,出席会�的委员应�在会��录� 签��会��录由�司董�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低于 10 年�
第�十条 提�委员会会�通过的�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司董 �会�
第�十一条 出席会�的委员均对会�所��项�保密义务,�得擅自披露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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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则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会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宜,按国家�关法律�法规和��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国家日�颁�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的��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关法律�法规和��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会审�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司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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