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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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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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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股份�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司�以�简称��司��董� �非独立董��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管理制度,完善�司治理结构,� 据�中�人民共和国�司法������司治理准则����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司设立董�会薪酬�考�委员会�以�简称�薪酬�考�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条 薪酬�考�委员会是董�会�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要负�制定�司 董�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标准并进行考��负�制定�审查�司董�及高管人 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对董�会负��
第�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是指在�司支取薪酬的董��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会聘任的总�理�副总�理��务负�人�董�会秘书及��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章 人员组�
第四条 薪酬�考�委员会由��董�组�,其中独立董�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考�委员会由董�长及�分之一以�独立董�或者全体董� 的�分之一以�提�,并由董�会选举产生�
第�条 薪酬�考�委员会设�任委员�召集人�一�,由独立董�委员担任, 负��持委员会工作��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董�会任命�
�任委员负�召集并�持委员会会�,��任委员�能出席时,应指定一� 独立董�委员代�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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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考�委员会任期�董�会任期一�,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再担任�司董�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会�据�述第四�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条 薪酬�考�委员会�设日常办�机构,负�提供�司有关�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筹备薪酬�考�委员会会�并执行薪酬�考 �委员会的有关决��联络��调工作由�司董�会秘书负��
第�章 职�权限
第九条 薪酬�考�委员会的�要职�权限�
�一��据董�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的�要范围�职��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的薪酬水�拟定薪酬�划或方案�
���薪酬�划或方案�要包括但�限于绩效评�标准�程序及�要评�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要方案和制度等�
���审查�司董��非独立董��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情况并对其 进行�度绩效考评�
- �四�负�对�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拟定�司股权激励�划草案,并对其进行考�和管理�股权激励 �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授权数��授权�格及其确定 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要内容�
���董�会授权的其他�宜�
第十条 薪酬�考�委员会提出的�司董�薪酬�划��司股权激励�划,须 报董�会�意,提交股东大会审�通过�方可实施��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会批准�若涉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划,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考�委员会�设日常办�机构负�做好薪酬�考�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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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要�务指标和�营目标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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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职�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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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及高级管理人员岗�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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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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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司业绩拟��司薪酬分配�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条 薪酬�考�委员会对董�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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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董�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会薪酬�考�委员会作述职和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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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考�委员会按绩效评�标准和程序,对董�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
����据岗�绩效评�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报�司董�会�
第五章 ��规则
第十�条 薪酬�考�委员会���少召开一次会�,属定期会�的于会� 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时会�的于召开前�天通知全体委员�会�由召 集人�持,召集人�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委员�独立董���持�
第十四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应由�分之�以�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行使职权��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做出的 决�,必须�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可 以采取通�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必要时可以�请�司董��监�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考�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其决策提供意 见,费用由�司支付�
第十�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通过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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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应�有�录,出席会�的委员应�在会� �录�签��会��录由�司董�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于10��
第�十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通过的�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司董�会�
第�十一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题时,��人应 回��出席会�的人员均对会�所��项有保密义务,�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 薪酬�考�委员会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通过的薪 酬政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国家日�颁�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的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报董�会审�通过�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会�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会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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