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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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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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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股份�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 年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化董�会决策�能,确保董�会对�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司治 理结构,规范�司董�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据�中�人民共和国�司法���� ��司治理准则����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海证券交易所���司 董�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司章程�及�他相关规定,�司设立董�会审计 委员会�以�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则�
第�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会�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会负�,向董�会报告 工作�
第�条 审计委员会�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勤勉 尽�,�实有效地监督�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
第四条 �司�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会�组��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时,�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章 审计委员人员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员由董�会从董�会�员中任命,并由��或以��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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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审计委员会�员原则�须独立于�司的日常�营管理���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委员须�占审计委员会�员总数的 1/2 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员均须�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验�
第�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由独立董�担任,负��持委员会工作�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备会计或��管理相关的专业�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董�会董�的任期相��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再担任�司董�职�,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而导�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时,�司董�会须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十条 �司须组�审计委员会�员参�相关培�,使�及时获�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司董�会对审委员会�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合继续担任的�员�
第�章 审计委员的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包括以�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阅�司的��报告并对�发表意见�
-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五��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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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会授权的�他�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他�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须�少包括以�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对�独立性的影响�
���向董�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审�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
审计委员会须�年�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董�会秘书可以列席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须�少包括以�方面�
�一�审阅�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督促�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时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司的��报告并对�发表意见的职�须�少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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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一�审阅�司的��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司��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项�导�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项等�
���特别关注是否�在���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须�少包括以�方面�
�一�评估�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性�
���审阅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 问题�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的职�包括�
- �一��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调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认�必须采�的措施或改善的�项向董�会报告, 并提出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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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承担�
第�十条 �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审�意见并向董 �会提出建��,董�会方可审�相关�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的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定期会�和临时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能或者拒�履行职�时,应指定一�独立董�委员代�履行 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年须�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审计委员会可�据需要召开临时会���有两�以�审计委员会委员提�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须有��之�以�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会提出的审�意见,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因审计委员会�员回�无法形�有效审�意见的,相关�项由董�会直接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并对审��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能亲自出席会�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委员代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委员最多接�一�委 员委托�独立董�委员因故�能亲自出席会�的,须委托�他独立董�委员代�出席�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必要时,可以�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司监�� 内部审计人员���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须制作会�记录�出席会�的委员及�他人员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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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记录�签��会�记录须由负�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通过的审�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司董�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的所有人员均对会�所��项负有保密义�,�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员中若�会�讨论�项�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通过的�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司章程以及��海证券交易所���司董�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专业背景和 五年内从业�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动情况�
第�十�条 �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时在�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要包括�履行职�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司须及时披露该等�项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职�范围内�项向�司董�会提出审�意见,董� 会未采纳的,�司须披露该�项并充�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司重大�项出�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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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则未尽�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则如�国家日�颁�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的��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会审�通 过�
第�十�条 本�则解释权�属�司董�会�
第�十九条 本�则自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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