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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RIMM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ug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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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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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7 年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 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 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营风 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总�理负责并报告工 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 廉政纪律的规定;应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 悉本公司的�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 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 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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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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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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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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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财务收支和�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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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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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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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将提交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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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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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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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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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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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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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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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财务、会计及�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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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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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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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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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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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纠正、处理违反财�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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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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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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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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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单位。
第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
- (一)遵循性审计:对�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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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济 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过程管理、物资采 购、�济合同等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临时 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 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认真审查被审事项,运用 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报 告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 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 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 位应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意见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已完结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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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应 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 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内部审 计人员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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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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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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