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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1
Sep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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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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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基因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 | 联系电话:010-6083 695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彪 | 联系电话:0755-2383 505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常规按月检查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无,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2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无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未履行 | ||
| 承诺的 | ||
| 是否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原因及 | |
| 履行承诺 | ||
| 解决措 | ||
| 施 | ||
| (一)股份限售承诺 |
3
|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 的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华大基因上市后6 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若不 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华大基 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是 | 不适用 |
|---|---|---|
| (2)汪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 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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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 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 /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5、本人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
||
|---|---|---|
|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业贫困 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发行对 象,现就本次认购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同意自华大 基因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即 2021 年2 月9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 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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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
||
|---|---|---|
|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 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 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 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张凌、刘娜、陈 轶青、李治平、王威、徐茜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接受对自身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 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 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 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
是 | 不适用 |
| (三)股份减持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其持有华大基因股份的10%。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 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 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 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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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 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 前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 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大基因规章制度。3、本 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 诺减持华大基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华大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 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大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
|---|---|---|
|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可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 年内,减持 所持华大基因的股票,最高可减持所持的全部股份。2、 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公 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 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 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 减持前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 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 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 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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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将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 年内,最高 减持完毕所持华大基因的全部股票。2、减持价格: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80%,期间公司如有派 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 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 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 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 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 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
|---|---|---|
| (四)其他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 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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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 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
||
|---|---|---|
|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其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其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 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 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 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 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其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是 | 不适用 |
| (3)汪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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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 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 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 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 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 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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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 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 谢宏、吴育辉、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张凌、刘娜、 陈轶青、李治平、王威、徐茜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 果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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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2、如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 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 分红,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 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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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深圳德正信国 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6)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避免欠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 成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和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 诺:在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华大基 因(含华大基因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为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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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 要求或决定,华大基因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 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其愿意在毋须华大基 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 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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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述及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下:"1. 若 华大基因因租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被有权部门 处罚,并责令搬迁,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 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而搬 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2.若华大基因因租赁 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 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他第 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 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该等纠纷而支付 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以保 证华大基因不因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瑕疵而遭受任 何损失或潜在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8)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 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 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本公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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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自本承诺出 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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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 俊、杜玉涛、王洪涛、陈鹏辉;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刘娜、陈轶青、李治平、徐茜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的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 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 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 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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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
|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 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 如下:1、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 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 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 性业务。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 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仍 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 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 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 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 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华大控股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华大 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 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其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 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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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 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如下:1、本人、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 华大基因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如果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 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 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 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 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 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 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 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 亲属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 该等新业务。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华大基 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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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 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 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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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 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 生出具了《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中, 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不利用自身的地 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 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 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 求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 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 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 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华大控股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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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 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 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如下:1、本人 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利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 性影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 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本人承诺并促使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利用本 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低于或高于 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 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 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 为;4、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 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 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 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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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作为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原委派路明和焦延延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 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 导工作。鉴于华大基因已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其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焦 延延和黄彪,且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 股票已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中信证券委派 黄彪接替路明担任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21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 年1 月7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屯矿业”)出具《厦门证监局关于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 号),认为盛屯矿业 2015 年5 月至2019 年4 月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 议披露,2019 年至2020 年1 月存在个别贸易业务 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 年、2019 年存在生产成本 核算有误、合并抵消有误、往来款抵消有误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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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
我公司及盛屯矿业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 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1 年1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1〕5 号),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 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 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 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 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 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 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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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焦延延 黄 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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