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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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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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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意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以下 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 行。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或者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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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该等股东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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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5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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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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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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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则免于适用前述 第六款、第七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 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则免于适用前述财务资助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捐赠方案由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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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 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 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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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的对外担保行 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 定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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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9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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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11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 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 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 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 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 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 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 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 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 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召集人应当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 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 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意见书并公告。 |
| 12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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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 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 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 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 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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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0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 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 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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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 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 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
| 14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二个 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得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 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 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 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15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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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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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 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是指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应该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 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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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 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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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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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 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 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 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 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 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 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 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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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 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 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 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 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 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 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
| 20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六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 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 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 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 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 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 21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 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 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 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 表决权的除外。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22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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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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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 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24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监 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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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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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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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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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本 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提 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 由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 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董 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 权限如下(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 提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 由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 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但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含); (四)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 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属于董 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27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2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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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每笔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后 实施。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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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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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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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 31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32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 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 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
| 33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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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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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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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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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同时废止。 |
注: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以及因增删条款对条款序号作出的相应调整外,《公司章 程》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 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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