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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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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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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意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以下
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
行。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或者通过

1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该等股东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3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则免于适用前述
第六款、第七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
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则免于适用前述财务资助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捐赠方案由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7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
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4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的对外担保行
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
定提起诉讼。
8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

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 新增 第五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
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
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
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
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
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
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
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
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
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召集人应当依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
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
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意见书并公告。
12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
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
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
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
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
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0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
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
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

7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
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
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14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二个
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得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
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
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
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15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股东大会

8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
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是指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应该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
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

9

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
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17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除
18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
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
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
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
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
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
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
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
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
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0

19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
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
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
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
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
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
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20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六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
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
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
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
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
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1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
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
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
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
表决权的除外。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2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11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23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
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监
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12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5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26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本
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提
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
由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
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董
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
权限如下(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
提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
由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
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但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含);
(四)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
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属于董
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7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28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每笔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后
实施。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9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15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31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
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
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33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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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34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3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6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同时废止。

注: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以及因增删条款对条款序号作出的相应调整外,《公司章 程》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 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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