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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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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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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 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本部各部 门或室、各子公司。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 报告流程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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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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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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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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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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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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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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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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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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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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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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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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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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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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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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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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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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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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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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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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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及相关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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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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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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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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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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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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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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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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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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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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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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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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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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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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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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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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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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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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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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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 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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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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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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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的 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 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 其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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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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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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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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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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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 (一) 总部各部室、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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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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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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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 管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应 的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五) 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批。
第十条 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 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或室,或者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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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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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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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 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 (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 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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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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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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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 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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