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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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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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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8 月25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 年6 月12 日修订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系深圳华大基因医学有限公司按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深圳华大基因医学有限公司按账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586967563)。 |
| 3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洪安三 街21号华大综合园7栋7层-14层。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洪安三街 21 号华大综合园7 栋7 层-14 层。邮政编码: 518083。 |
| 4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5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临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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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检验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械研发、制造、 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贸易经纪与代理。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 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 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
检验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械研发、制造、批发、 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贸易经纪与代理。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 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 关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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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 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7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8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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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 9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 购入售后剩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 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 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0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纳股金 ,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亏 金; 损及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担的其他义务。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1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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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交易事项;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项;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 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易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八)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项;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2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 对外 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须经股东大 保、 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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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 “ 购买 或出售资产 ” 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 (取高者)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 “ 购买 或 者 出售资产 ” 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 高者) 按交易类型 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三 第一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 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 本条所称 “ 交易 ” 系指下列事项: 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本条所称 “ 交易 ” 系指下列事项: 司投资等);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四)提供担保(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营、受托经营等); 担保, 含对 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受托经营等); (十)签订许可协议;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十)签订许可协议;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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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第 六款、第七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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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
第四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 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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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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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时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 允价值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时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允价值情况进行审计并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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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
| 15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16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前申请上述期间所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7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0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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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 股权登记日 和 会议 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股权登记日 与 会议日 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 记日一旦确 定 ,不得变更。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 , 不得变更。 18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 延期或 者 取消,股东大会通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得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二个 交易日前 前至少 二个 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布通知, 说明 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 原因。 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19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 ,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董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时,由半数 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表主持。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20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司规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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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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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向股东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 股东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22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23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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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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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 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 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九)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十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十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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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
|---|---|---|
| 26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 外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27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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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如下(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 他提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 应由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 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 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本条下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 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提供 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由 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经理审议事项之 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董事 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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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2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用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的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除外)关于董事忠实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30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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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 对外 担保、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资助 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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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 不超 过 1,000 万元;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 金额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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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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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 低于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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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或 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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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 于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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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 不超 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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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 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 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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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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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 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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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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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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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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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
| 32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 事。 |
| 33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四)项除外)关于 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 34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
| 35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九)本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且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九)本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36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 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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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38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 39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
| 40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41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201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 时废止。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0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同时废止。 |
注: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 需提交公司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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