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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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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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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 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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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顺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 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 2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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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等。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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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自愿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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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第一时间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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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 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 访等。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节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 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相 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 护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 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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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 间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通畅,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 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投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 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报告董事会秘书协调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 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 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应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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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 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 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 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时 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详细记载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帐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 年。

第四十五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董事会秘书应 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 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问责机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 人员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以及投 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采取扣除奖金、警告、行政 处分、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于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处理的投资者投诉或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纠纷,公司将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方调解,建立 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等机制,以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 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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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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