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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Oct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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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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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华 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华大基因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增资情况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广州中健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云康或目标公司)系 华大基因持股比例 18.33%的参股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注册资本 1,224.4898 万元(以下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专注于为生物制品、临床样本和 诊断试剂提供专业的医学冷链物流解决方案。华大基因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与 中健云康、杨炎俊、广州中健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关于广 州中健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根据业务发展的战略需求,上市公 司以自有资金 550 万元对中健云康进行增资, 其中 136.05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 本,其余价款 413.95 万元作为溢价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 中健云康注册资本将从 1,224.4898 万元增至 1,360.5398 万元,上市公司占中健云 康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为 26.50%。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等相关规定,中健云康系上市公司的合营企 业,上市公司能够对中健云康生产经营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对中健 云康的增资事项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 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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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增资标的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增资标的的基本信息

  • 1、公司名称:广州中健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 3、法定代表人:杨炎俊

  •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4EF4Q 5、注册资本:1,224.4898 万元人民币

  • 6、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12 日

  • 7、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 383 号写字楼 4 栋 305

8、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 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 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防伪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 究开发;车辆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供应链管理;通信技术研 究开发、技术服务;物流代理服务;广告业;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非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贸易咨询服务;教育 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 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环保技术咨询、 交流服务;医疗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冷链科技咨询、交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 服务;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健康管理咨询服务(须经 审批的诊疗活动、心理咨询除外,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不得经营);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服务);内贸 普通货物运输;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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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资形式:现金出资

(三)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本次增资前的股权结构

1、本次增资前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1 杨炎俊 620 50.63%
2 广州中健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0 31.03%
3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24.4898 18.33%
合计 1,224.4898 100.00%

2、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2、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1 杨炎俊 620 45.57%
2 广州中健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0 27.93%
3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360.54
26.50%
合计 1,360.54
100.00%

3、实际控制人情况

杨炎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4113*2679, 现担任广州中健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杨炎 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目标公司的沿革、主营业务发展与定位

中健云康成立于 2018 年 1 月,专注于生物制品、临床样本、诊断试剂的冷 链物流运输服务,为医院、临检中心、区域检验中心、病理中心、第三方实验室、 特检实验室、CRO 企业、制药企业、试剂销售生产企业提供专业的冷链物流运 输服务。在全国建立全方位自有冷链物流运输网络,同时对于生物安全控制、运 输安全控制有一整套的流程和操作方案。完整的流程造就了完善的冷链物流管理 体系,确保冷链运输的质量控制。

中健云康于 2019 年 1 月开始上线物流信息系统平台,于 2019 年 12 月开始 组建研发团队,经过对系统不断的研发和改进,目前从客户下单、到运输调度、 骑手取件派件,已全程实现平台信息化、可视化操作。目标公司不断加大研发的 投入,未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医学冷链物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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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

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截至2020930 截至20191231
资产总额 1,555.41 863.28
负债总额 618.31 171.11
净资产 937.10 692.17
项目 20201-9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2,786.89 920.65
净利润 233.28 15.67

注: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0 年9 月30 日及2020 年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关联关系

中健云康是上市公司投资的合营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第二 章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五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七)其他说明

经查询,目标公司中健云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杨炎俊的基本情况

杨炎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4113*2679, 现担任广州中健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杨炎 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广州中健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广州中健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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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炎俊

  •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MEU62

  • 5、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 6、成立日期:2019年8月5日

  • 7、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4栋304房

  • 8、营业范围: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9、股权结构: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1 杨炎俊 普通合伙人
9.62

96.20%
2 黄欣平 有限合伙人
0.38

3.80%
合计 10.00
100.00%

10、其他说明

广州中健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出具的《广州中健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其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联信(证)评报字[2020]第 A0628 号),中健云康于评 估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6,130.30 万元。根据上述评 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本轮增资前目标公司估值 4,950 万元。本次增资暨 关联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由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遵循市 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协议相关方

相关方1:杨炎俊

相关方2:广州中健云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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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3:广州中健云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方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交易条款

1、投资方案

(1)各方同意,本轮投资前目标公司的估值为人民币4,950万元,即目标公 司每一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人民币4.04元(“增资价格”)。

(2)在投资双方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的前提下,投资 方同意按上述投前估值/增资价格投资550万元,全部以向目标公司现金增资方 式进行,其中人民币136.05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价款人民币413.95万元 作为溢价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前,投资方即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目标公司224.49万元注册资本,即目标公司18.33%股权;本次增资完成 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360.54万元,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360.54 万元注册资本,即目标公司26.50%股权。

2、投资交割

(1)投资款交割

在投资双方约定的条件确认满足或豁免后二十(20)个工作日(“出资日”) 内,投资方应将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5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目标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2)股权交割

1)出资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将办理本轮投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相 关文件签署并提交至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在收到投资方及全部股东工商变更资料后十五(15)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并被工商登记机关受理,在工商受理后的三十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本轮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本轮投资后更新的营 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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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超过上述第1)、2)条约定的收集资料、提交资料并被工商登记机关 受理、领取本轮投资后更新的营业执照之时限30日及以上,投资方有权(而非义 务)要求目标公司退回其全部投资款。

4)投资方选择退回其全部投资款的,退回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以投资 方实际支付的全部投资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0%(单利)加算利息,直至所有投 资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为止。

  • 3、过渡期安排

  •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轮投资完成之日止,为本协议所称过渡期。

(2)过渡期内,各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 1)签署或通过需要各方共同或单独提交的用于工商变更登记的其他文件。

2)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应保证以符合惯常的方式运营目标公司, 并尽其所能保持其运营和主营业务的稳定。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 未得到投资方的书面同意或要求下,目标公司将不得:

A. 增加、减少、转让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或以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置目标公 司注册资本及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 B. 采取任何合并、分立、中止经营或者其他类似的行为;

C. 对章程或其他目标公司之纲领性文件进行任何修改(但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除外);

D. 制定或通过授予目标公司职工股权或权益的激励计划,或在现有薪酬福 利制度之外大幅增加员工的薪酬或福利;

  • E. 其他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经营的性质、范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 4、目标公司治理

  • (1)股东会

本轮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各股东依照《公司法》、章程规定,享有按其认 缴出资比例对应的股东权利,履行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对应的股东义务,承担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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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比例对应的股东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东会的职权、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适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

(2)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

1)目标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构成,其中1名由投资方推荐的代表担任。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前提下, 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2)目标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

3)目标公司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专有信息及发明协议、 保密协议以及不竞争和不引诱协议等必要措施,以确保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 的稳定性。总经理的职权,适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

5、特殊条款

(1)反稀释权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非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引入其他后续投 资者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新股、可转债证券等,但不含目标公司对其员工进行 的股权激励),目标公司估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后的估值,该等后续投资者的投 资对价亦不得低于投资方本轮投资对价。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就新股东认股价 格单价(“新低价格”)低于投资方的增资价格(如有注册资本转增、送红股等 导致目标公司股本变化,本轮投资的增资价格应相应调整),则投资方有权选择 由目标公司或控股股东给予投资方补偿或者对投资方本轮投资的目标公司估值 进行调整以使得行使反稀释权后投资方为其所持的目标公司所有股权(包括本轮 投资中获得的注册资本和因行使反稀释权所获得的额外注册资本)所支付的平均 单价等于新低价格。

(2)股权转让限制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目标公司合格IPO前,未经投资方同意,现有股东不 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得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直接或间 接股权用于质押或通过协议方式设置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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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先购买权、跟随条款及共同出售权

  • 1)本轮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合格IPO前,受制于上述第(2)项的规定,

  • 若现有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则需遵守以下条款:

2)如现有股东(“出售股东”)拟直接或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拟转股权”), 应向包括投资方在内的拥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列明其拟转让的股 权、价格和实质性商业条件(“转让通知”)。

3)投资方有权(而非义务),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以书面 通知出售股东的方式,优先于现有股东,选择按照相同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全部或 部分拟转股权(“优先购买权”)。若届时有两个以上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协商各自购买的比例,若协 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按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等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有权行 使的最终购买股权比例=出售股东出售的股权比例 *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 的主张购买的股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方的主张购买的股权比例的总 和)。

4)若投资方选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投资方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三 十(30)日内,向出售股东和目标公司发出书面跟随通知,明确表示要求受让方 按转让通知所列明的相同条件按比例购买投资方所持的共售目标公司股权(“共 ” 售权 )。共售股权比例 = 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 *(出售股东拟转比 例 / 出售股东及投资方的合计持股比例)。出售股东应将跟随通知书面转达受 让方,并应向受让方明确,其只可以在按跟随通知的规定先行受让投资方所持目 标公司股权后,才能受让出售股东上述股权。若受让方未按跟随通知的规定先行 受让投资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出售股东不得对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5)尽管有前述规定,各方特别确认,若上述股权转让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地 位和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投资方按照上述第4)项的约定行使共售权;若上述股 权转让导致或可能导致控股股东丧失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或者导致实际控制 人丧失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投资方不受前述共售股权比例限制,而有权 (并非义务)将其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优先于出售股东向受让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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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条款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各股东连带地(“回购义务人”) 以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全部投资款为本金,按年息10%(单利)加算利息(利息自 出资日计算至所有回购价款全部付清之日为止)作为回购价格(“回购款”)回购 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回购权”):

①目标公司和/或控股股东在本协议项下存在违约行为无法纠正或在投资方 书面通知60日内仍未纠正的;

②目标公司或控股股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同业 竞争、关联交易、转移和隐匿公司资产、账外资金等;

③未经投资方的同意,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等发生实质性调整; ④目标公司和/或控股股东违反本协议及附件项下之陈述与保证; ⑤实际控制人因其不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

⑥实际控制人自目标公司离职或不再为目标公司效力。

2)出现上述第1)条规定的回购情形时,投资方有权在条件满足后向回购义 务人发出书面回购要求。自投资方向回购义务人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180天 内,回购义务人应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回购对价。在回购义务人或目标公司履 行回购义务后,投资方同意配合办理股权回购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尽管有前述规定,但若投资方提出回购请求后,若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价 格高于上述回购价格或回购义务人于前述180天内未履行回购义务的,投资方有 权将其股权转让给该第三方或任何第三方。

3)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 间,将合理妥善地管理资产以确保其具有回购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协 议第5(2)及5(3)条的约定经本轮投资方同意,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 目标公司股权、设置质押或通过协议方式设置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益;不发生违 反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等。

4)如回购义务人未能在投资方提出回购要求180天内完成回购的,每逾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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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应当按日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利息计至180天届满之 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目标公司对回购义务人支付回购款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利息计至180 天届满之日)及上述第4)条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业绩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将尽最大合理努力促使目标公司于审计年期间(定义如下: 审计年2020年至2022年)实现的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8,500 万元(“承 诺的营业收入”)。

2)各方确认,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计算依据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 与投资方共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各方同意,审 计年为2020年至2022年。

3)若目标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则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连带地以零 对价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方转让与股权补偿的注册资本(定义如 下)等额的目标公司股权,对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股权补偿对价及股权补偿的 注册资本按照如下约定计算:

①股权补偿对价=投资方本轮出资金额*(承诺的营业收入-经审计的实际营 业收入)/承诺的营业收入;

②股权补偿的注册资本=股权补偿对价/增资价格。

6、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盖章仅适用于签署方是目标公司)之日起 成立、生效。

(2)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终止。

(3)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投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投 资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终止:

  • 1)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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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能纠正或未对投资方作出足额赔偿。

2)目标公司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30日内未能纠正或未对投资方作出足额赔偿。

(4)若本轮投资方逾期未足额支付投资款且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公司方 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公司方向投资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终止。

(5)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各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 或终止协议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照本协议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 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本协议赋予的解约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的一方,无需因行使解约权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健云康所处行业为医药冷链物流行业,中健云康系国内专业从事医学检验 物流供应链的服务提供商,领导团队具备第三方医检公司管理经验,熟悉第三方 医学检验行业的服务需求,在医学检验和医药物流领域具有丰富的行业积累。上 市公司本次对中健云康再增资系促进其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通过加强与 中健云康的战略合作,有助于建立稳定和多样化的物流交付渠道,不断优化降低 物流费用,增强上市公司在突发应急事件(如新冠疫情)中的物流资源综合调度 能力。同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优化样本物流管理平台,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 加强与上市公司物流服务的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增资,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后,上 市公司对中健云康持股比例将由18.33%变更为26.50%,中健云康仍为上市公司 的参股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变化。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受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政策、市 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业务发展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因此本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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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事项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尚无法确定。上市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七、交易的累计情况

(一)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1月1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中健云康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1,789.20万元,主要系上市公司向其采购物流运 输服务。

(二)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事项累计

除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上市公司对中健云康增资 事项之外,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对中健云康增资550万元。因此,最近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同一交易标的中健云康相关的对外投资的交易事项累计金额为550万 元。

八、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 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550万元对参股公司中健云 康进行增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深化拓展上市公司在医药冷链 物流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价格以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值为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在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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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前,相关事项及资料的有关内容已取得我们的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上市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事项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有助于深化拓展上市公司在医药冷链物流领域的战略布局。本次增资暨关联 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 化原则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市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 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上市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华大基因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保荐机构同意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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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 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路明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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