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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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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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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 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 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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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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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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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 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及其 关联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不涉及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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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疫情相关营业收入作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要求,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归属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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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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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 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实现 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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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吴育辉 202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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