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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y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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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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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 2021-07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全体监事,通知中包括 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21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监事李松岗、李雯琪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3、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李松岗先生召集和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提名推荐刘斯奇先生、李 雯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两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当选后,与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 原监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 举。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参照行业、地区、市场的薪酬水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方案拟定如下: 对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发放监事津贴人民币12,000元/月(税前),按月发放;在 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参照公司薪酬考核标准领取薪酬, 不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
以上监事津贴发放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 会换届选举之日起生效执行,直至制订并审议通过新的津贴标准为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29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斯奇 ,男,1953 年出生,中国国籍,有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深圳华大 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联合创始人,现任华大控股董事,北京 华大蛋白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廊坊 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科学院 北京基因组研究所研究员,美国路易维尔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斯奇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刘斯奇先生与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李雯琪 ,女,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现任华 大基因监事、华大基因总经理助理。曾任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片 区业务经理、实验平台行政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雯琪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 股;通过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164.8875 万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0.9375%。 李雯琪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