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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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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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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实际 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该分配预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相关规定,与公司经营业绩和 成长性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能 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建立了 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0-2022年)》,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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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和专业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报 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安永华 明具备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其为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 和有关部门交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 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 监管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 相关内控制度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得到了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健 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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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 年12 月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2、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总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8.46 亿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20.31%,均为上市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上述经审议的担保事项未产生实际担保金额。
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 年12 月31 日的违规对外担 保等情况。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因担保事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七、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中发挥的作用,结合行业、地区的薪酬 水平以及本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同意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 标准从每人12,000元/月(税前)调整至15,000元/月(税前),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公司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方案。
九、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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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加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和疫情防 控的实际需要,本次交易事项依据市场价格和成本加成的市场原则协商定价,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 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计提依据充分。本次计提减值损失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 损失及核销资产事项。
十二、关于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运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公司业务 的正常运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 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十三、关于对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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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 共享机制,激励高层管理团队、核心员工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实 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所用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占 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低,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 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 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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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已按《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2020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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