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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4, 2020

55655_rns_2020-04-24_f4114aa5-ea24-4392-8d1f-ccf649785926.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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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基因
保荐代表人姓名:路明 联系电话:0755-2383 5212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 联系电话:010-6083 69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华大基因
2019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
议,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否。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
的措施”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常规按月检查加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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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6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二、保荐
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
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6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019 年4 月2 日,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
的《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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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决定书》”);
2019 年4 月8 日,公司董事会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
问询函【2019】第124 号)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一、订单型收入确认
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
不规范;二、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
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
范;三、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
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
求并进行整改,于2019 年4 月25 日
公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
2019-048);
公司于2019 年4 月12 日公告《深
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
编号:2019-033)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5 月2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防范内幕交
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责、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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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相关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公司部分实际执行的
财务制度是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
的制度,且华大控股可以
废止公司部分财务制度
华大控股于2019 年
4 月19 日修订了相关财
务制度,删除了废止公
司制度的文字以及明确
了华大控股财务制度的
适用范围不包含上市公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存在公司向关联方预
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
的情形
公司已对相关责任
人及经办人进行了严肃
的批评教育;同时,公
司财务部组织了全体财
务人员参加财务核算规
范化的专题培训,规范
财务会计核算,加强财
务单据的内部审核工作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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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1.订单型收入确认依
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
收入核算不规范;
2.部分项目型收入核
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
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3.存在公司关联方员
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
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
1.公司升级完善了
财务ERP 系统、优化业
务系统、于2019 年4 月
19 日更新公布了《报告
接收人邮箱管理制度》
等;
2.规范项目管理操
作、公司财务部门安排
专人对接业务部门、计
划加大信息系统的开发
投入,完善业务系统操
作流程等;
3.对于自主研发类
项目,公司将加强立项
流程管控,确保公司研
发独立性;对于合作研
发类项目,公司将在研
发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贡
献与发明专利的所有权
以及收益的归属权等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
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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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因及
解决措
(一)股份限售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
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本公司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
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不适用
(2)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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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
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华大三生园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
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
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汪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
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
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
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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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
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
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履
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不适用
(5)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
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
大基因股份,自其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之日为基准日,即2015 年6 月24 日)起36 个月内,或自华
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其承
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
购该部分股份。3、除上述华大基因股份外,对于其持有的华
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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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起12 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回购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2、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
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
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
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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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
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
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的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的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12 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的30%。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股份增持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
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
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条件成就后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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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
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12 个月
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自公司获
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在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
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方案
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
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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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不影响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 施: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其将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其将在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后3 个交易日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 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 个交 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2、其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10%;3、其单次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 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10%;4、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每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在任职 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 额的50%;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 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 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相应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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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
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不适用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
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不适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
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
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
平、王威、徐茜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接受对自身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
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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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五)分红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
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
采取现金回报规划、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或者出现其它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其
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0%。(四)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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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中期利润分配。(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 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4、如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七)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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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
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六)股份减持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
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
华大基因股份的10%。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
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
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
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
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及华大基因规章制度。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
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大基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华大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大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不适用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可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 年内,减持所持
华大基因的股票,最高可减持所持的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
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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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 个交易日将发
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
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将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 年内,最高减持
完毕所持华大基因的全部股票。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80%,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
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
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
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不适用
(七)其他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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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日起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
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公司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
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
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日起30 日内,其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
购回锁定期结束后其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
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
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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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其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汪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日起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
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
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
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不适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
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
吴育辉、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张凌、刘娜、陈轶青、
李治平、王威、徐茜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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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
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
出的承诺。2、如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
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深圳德正信国际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适用
(6)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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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避免欠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影
响,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和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在
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华大基因(含华
大基因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华
大基因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
罚款或损失的,其愿意在毋须华大基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
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7)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述及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下:"1. 若华大
基因因租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被有权部门处罚,并
责令搬迁,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
承担华大基因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
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
面的经济补偿;2.若华大基因因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
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
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
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
因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
成本与费用,以保证华大基因不因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
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
不适用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
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
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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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 活动,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2、如果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 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 产、经营的,只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 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 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 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 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 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华大控股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 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且其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 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 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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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华大
基因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
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
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
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
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
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
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
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
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
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
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华大基
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
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
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
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
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九)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的
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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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具了《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 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 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 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 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条件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 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 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华大控股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 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后且华大控股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 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 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 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 建先生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利用本人 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 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本人承诺并促 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利用 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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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 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 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本人承诺并促 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尽量避 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 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 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 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 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 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3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未向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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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 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的情况。

2019 年12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3 月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3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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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4 月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4 月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 号),认为博创科技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 年4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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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7 月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7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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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 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 年7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28 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 月1 日到3 日提交 的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 年7 月1 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 年7 月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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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 年11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7.5%,低于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12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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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8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 尔于2019 年1 月31 日发布的2018 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9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2017 年和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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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9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 年9 月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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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 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 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10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10 月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9]第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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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 年11 月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158 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 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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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路明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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