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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Annual Report 2017

Apr 19, 2018

55655_rns_2018-04-19_725d99c7-8dfd-4d8f-a042-6a5b5f9ddbc3.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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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基因
保荐代表人姓名:路明 联系电话:0755-2383 5212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 联系电话:010-6083 69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华大基因2017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
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
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督导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并根据
情况持续进行修正更新。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常规按月检查加专项检查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年9月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防范内幕交

2

易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买卖股票合规性及相关违
规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
承诺
未履行
承诺的
原因及
解决措
(一)股份限售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
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
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 个月内如华
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
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华大基因、
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
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不适用
(2)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
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不适用

4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 个月内如
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
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华大三生园将承担华大
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3)汪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
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
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
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不适用

5

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
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4)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
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 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本企业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不适用
(5)王俊、尹烨、李英睿、孙英俊、李松岗、王威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
不适用

6

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
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
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
诺。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金翼汇顺、国华腾飞、有孚创业、北京国投、盛桥新领域、
南海成长、苏州松禾、中金佳成、上海腾希、上海国和、苏州
软银、青岛金石、乐华源城、华弘资本、和玉高林、东土盛唐、
盛桥新健康、常春藤、汇晟资产、丰悦泰和、中国人寿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股份,也
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
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
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不适用

7

(7)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锋茂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博源卓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海百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云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珍
尤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宸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弘盛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天津高林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
安尔湾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小企业基因(深圳)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其以股权或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其获
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5
年6月24 日)起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
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本企业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不适用
(8)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不适用

8

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其获得该股
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5年6月
24日)起36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上述华大基因股份
外,对于其持有的华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
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不适用
(1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
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其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
不适用

9

日,即2015年6月24日)起36个月内,或自华大基因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3、除
上述华大基因股份外,对于其持有的华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
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承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
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5、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减持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
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华大
基因股份的10%。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
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
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
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大基因规章制
度。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
不适用

10

大基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
华大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华大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可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华
大基因的股票,最高可减持所持的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
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
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
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不适用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将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最高减持完
毕所持华大基因的全部股票。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80%,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
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
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
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不适用

11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
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
的损失。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
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
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将依
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
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
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 个工作日
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
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2 个工
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3、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
不适用

12

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股份增持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
调整),且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
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
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
不适用

13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
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
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公司公告增持
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的,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
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
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
王威、徐茜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
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
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
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
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
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当公司
不适用

14

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 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其将在公司出现需 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后 3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 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 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 110%;3、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任职 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10%;4、 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 不超过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或津贴)累计额的 50%;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 50%予以扣 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 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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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不适用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
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不适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
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
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
王威、徐茜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接受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
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
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不适用
(六)分红承诺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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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 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回报规划、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 它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三)现金分配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 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进行年度 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17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 董事的明确意见。4、如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七)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 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8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华
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
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
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
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
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
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
务。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
他业务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后且其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
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
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
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
如下:1、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
属(“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不适用

19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 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华大基因有竞争关系 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技术人员。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 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 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 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 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 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 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 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 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 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0

(八)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的关
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
《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
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
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华大控股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的
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大基
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华大控股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
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利益的行为;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
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华大控股依照所适用的上
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
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
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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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 利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本人承诺 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利 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 件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 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 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 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 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 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九)其他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是 不适用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

22

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
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其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
期结束后其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
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
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

不适用

23

后果有不同规定,其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汪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
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
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
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不适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
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
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王
威、徐茜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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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2、
如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
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
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5)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避免欠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影
响,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和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在华
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华大基因(含华大基
因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华大基因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
的,其愿意在毋须华大基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对价
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
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适用
(6)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对于上述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下:“1.若华大基因因租赁未取
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被有权部门处罚,并责令搬迁,本人愿
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不能
继续承租该等物业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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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2.若华大 基因因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 仲裁等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他第 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 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以保证华大基因不因 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
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
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
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
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
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
部规范经营。
2、2017年2月8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营
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
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11 活动宣传推介材
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
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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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 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 案,后续将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 、 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 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京证 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 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 、 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检查 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GUO SONG、 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于 2017 年 11 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 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指出营业部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经营范围 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证 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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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17年5月24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
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
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
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
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
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2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路明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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