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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I Genomics Co., Ltd. — Annual Report 2017
Apr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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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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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基因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路明 | 联系电话:0755-2383 521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 | 联系电话:010-6083 695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华大基因2017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 期报告、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 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关文件。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督导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并根据 情况持续进行修正更新。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常规按月检查加专项检查 |
1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3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9月15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防范内幕交 |
2
| 易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买卖股票合规性及相关违 规案例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 承诺 |
未履行 承诺的 原因及 解决措 施 |
| (一)股份限售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 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 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 个月内如华 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 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华大基因、 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 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
是 | 不适用 |
| (2)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 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
是 | 不适用 |
4
|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 个月内如 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 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华大三生园将承担华大 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
||
|---|---|---|
| (3)汪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 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 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 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
是 | 不适用 |
5
| 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 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 (4)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 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 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本企业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
是 | 不适用 |
| (5)王俊、尹烨、李英睿、孙英俊、李松岗、王威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 |
是 | 不适用 |
6
| 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 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 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 诺。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 (6)金翼汇顺、国华腾飞、有孚创业、北京国投、盛桥新领域、 南海成长、苏州松禾、中金佳成、上海腾希、上海国和、苏州 软银、青岛金石、乐华源城、华弘资本、和玉高林、东土盛唐、 盛桥新健康、常春藤、汇晟资产、丰悦泰和、中国人寿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股份,也 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 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 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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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锋茂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博源卓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海百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开物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云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珍 尤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宸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弘盛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盛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天津高林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 安尔湾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小企业基因(深圳)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其以股权或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其获 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5 年6月24 日)起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 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本企业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
是 | 不适用 |
|---|---|---|
| (8)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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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 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 (9)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其获得该股 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5年6月 24日)起36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上述华大基因股份 外,对于其持有的华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 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
是 | 不适用 |
| (1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 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 份,自其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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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即2015年6月24日)起36个月内,或自华大基因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3、除 上述华大基因股份外,对于其持有的华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 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承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 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5、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
|---|---|---|
| (二)股份减持的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 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华大 基因股份的10%。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 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 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 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大基因规章制 度。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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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基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 华大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华大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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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可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华 大基因的股票,最高可减持所持的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 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 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 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将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最高减持完 毕所持华大基因的全部股票。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80%,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 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 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 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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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 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 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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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 ||
|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 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 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将依 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 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 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 个工作日 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 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2 个工 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3、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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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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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股份增持的承诺 | ||
|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 调整),且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 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 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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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 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 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公司公告增持 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的,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 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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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 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 王威、徐茜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 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 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 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 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 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当公司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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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 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其将在公司出现需 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后 3 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 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 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 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 110%;3、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任职 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10%;4、 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 不超过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或津贴)累计额的 50%;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 50%予以扣 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 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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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
|---|---|---|
|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
是 | 不适用 |
|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 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 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 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 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 王威、徐茜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接受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 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 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
是 | 不适用 |
| (六)分红承诺 | ||
|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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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 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回报规划、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 它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三)现金分配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 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进行年度 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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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 董事的明确意见。4、如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七)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 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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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华 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 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 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 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 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 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 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 务。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 他业务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后且其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 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 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 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 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 如下:1、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 属(“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
是 | 不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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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 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华大基因有竞争关系 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技术人员。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 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 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 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 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 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 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 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 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 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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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
|---|---|---|
|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的关 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 《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 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 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华大控股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的 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大基 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华大控股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 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利益的行为;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 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华大控股依照所适用的上 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 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华大基因、华 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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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 利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本人承诺 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利 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 件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 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 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 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 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 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九)其他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是 不适用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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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 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
|---|---|---|
|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其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 期结束后其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 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 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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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有不同规定,其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
|---|---|---|
| (3)汪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 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 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 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是 | 不适用 |
|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 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 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王 威、徐茜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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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2、 如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 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 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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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避免欠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影 响,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和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在华 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华大基因(含华大基 因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华大基因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 的,其愿意在毋须华大基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对价 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 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6)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对于上述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下:“1.若华大基因因租赁未取 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被有权部门处罚,并责令搬迁,本人愿 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不能 继续承租该等物业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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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2.若华大 基因因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 仲裁等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他第 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 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以保证华大基因不因 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 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 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 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 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 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 部规范经营。 2、2017年2月8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营 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 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11 活动宣传推介材 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 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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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 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 案,后续将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 、 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 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京证 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 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 、 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检查 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GUO SONG、 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于 2017 年 11 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 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指出营业部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经营范围 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证 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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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2017年5月24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 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 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 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 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 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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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路明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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