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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SOFT CORPORATION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7
Jul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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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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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50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 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生了变化,公司总股本 由 17,639.60 万股减少至 17,577.14 万股。根据每股利润分配的额度不变的原则,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17,577.14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7 元(含税),共计 29,881,138.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2016 年权益实施分派公告》(2017-043)。
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 至 527,314,200 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527,314,200 元。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和注册资本将减少 93.87 万。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关 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048)。
综上所述,公司总股本由 175,771,400 股增加至 526,375,500 股,注册资本由 17,577.14 万元增加至 52,637.55 万元。由于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 司拟原《公司章程》中对应的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现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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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为保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77.14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637.55 万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577.14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637.55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 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总资产的10%及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6、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除证券投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 对外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条(十三)规定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还应及时 披露该等对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总资产的10%及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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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 期货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和向成长型的高 科技企业行为;证券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境内 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 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 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 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数字均含本数。
(二)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之 外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三) 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四)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 项;
(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 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 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过 100 万元;
6、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除证券投资 以外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 期货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和向成长型的高 科技企业行为;证券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境内 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 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 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 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上述数字均含本数。
(二)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之 外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三) 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四)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 项;
(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 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 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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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决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以外 的对外投资、出售、购买资产等事项,并及 时向董事会汇报;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 并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经北京市商委 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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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 ” 弃权 。
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 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 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 ”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 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 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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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他职权。
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职能 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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