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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SOFT CORPORATION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y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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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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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的 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博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博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以下简称“股东 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指导思想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 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分红回报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 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 2018-2020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 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 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有 扩大股本规模需要,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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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当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年度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水平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一致。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 红方案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的,应在利润分配方案及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发生如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 发表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社 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一)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 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制定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应经过详细论证、充分考虑 中小股东的意见,并详细说明调整理由,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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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回避表决。

五、其他事项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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