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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SOFT CORPORATION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Sep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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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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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 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出现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减值准备的资产主要包括金融资 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外)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当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 发生减值的,则应对该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 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 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

  • 作出让步;

  •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

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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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 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 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第七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一)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二)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 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三)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 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四)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末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在活跃 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 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 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 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且预期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时,确认其减值损失,并将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五)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 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 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 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 的摊余成本。

(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 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七)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 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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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八)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 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 回。

(九)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 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三章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八条 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在资产 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净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第九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计提标准如下:

(一)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
依据或金额标准
应收账款——金额200 万元以上(含)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金额200 万元以上(含)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
方法
经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根
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坏账准备;经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将其
划入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若干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

(二)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组合确认依据 账龄分析法
合并范围内 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款项为信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若
往来组合 用风险组合确认依据 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
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

备;经单独测试未发现 减值,不计提坏账准备。

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组合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
0
0
6-12 月 5 5
1-2 年 25 25
2-3 年 50 50
3 年以上 100 100
(三)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四) 对于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

款等),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从各个环节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防范坏账风险:

  • (一) 建立客户评估及分类管理体系;

  • (二) 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合同审批权限;

  • (三) 推行应收账款负责人,设专人进行管理;

  • (四) 对于不良账款,积极采用各种方式(包括法律手段)进行清理。

第四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 项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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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 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 可变现净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 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定其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 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 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十二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加强预算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 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储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 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按照类似投 资当时市场收益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 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 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 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

(一)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 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其相应的减值损失,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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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 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 计提各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 (四)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七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在建工程进行分析计提。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资产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工且预计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远远落后,并且给公司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第八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 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 产组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 迹象,每年年末都进行减值测试。

(一)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 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其相应的减值损失,减 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 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 计提各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四)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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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商誉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 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 的资产组组合,并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

第十九条 在每个商誉减值测试期末,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一)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 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二)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 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 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相关的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 告分部。

(三)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 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 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四)少数股东权益拥有的商誉价值及其减值损失都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 映,合并财务报表只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因此应当将商誉减值损 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部分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 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五)对商誉减值的分摊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 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 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前述规定相似的分摊方 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二十条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前20 个工作日,由财务部下发商誉减值测试 的通知,由战略投资部、资产组所在事业群、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财务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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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资产减值测试。其中:

(一)财务部负责提供需测试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近三年实际经营资料, 并对重要指标进行分析说明;

(二)战略投资部负责分析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所在的宏观环境、行业前景、 行业政策、增长趋势、市场容量及市场份额等外部因素;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所有员工的薪酬变动趋 势、包括员工构成、工资增长率、社保公积金政策等;

(四)事业群负责人(总监及BMO)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当年实际经 营情况,并结合公司规划目标,组织编制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年度预算,及 未来增长趋势等基本资料,并交由公司财务部、运营总监审核确认。

(五)财务部根据历史经营资料及未来经营预算,在参照以上各项影响因素 的基础上,预测出未来5 年及永续期间的现金流量,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 包含商誉在内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以此进行商誉减值的测 试。

第二十一条 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中折现率采用拥有相似服务潜力和风险的资 产组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年度报告公告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 减值》的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的测试方法等信息。可收回金额是按照资产 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则应披露:

(一)公司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二)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价值时,是否与公司历史经验或者 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三)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若在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中出现当年实际经营业绩低于上年末商誉减值测试 时预测或评估的经营业绩等情况时,公司需根据新的情况进行未来现金流量和增 长率的预测,考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并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章 资产减值准备报告及损失核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下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当在会计期末,根据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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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组织各资产管理部门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测 算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向总部提交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减值准备的依 据、方法、比例及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总部财务部经审核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对已计提并核销的应收款,如果对方单位财务状况好转,应及时要求 对方清偿欠款;

(二)存货前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已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备金额应当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若已计提减值 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五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审批流程及权限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本条中简称“累计 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5%(含本数)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 批准;

(二)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5%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余额10%(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三)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10%的,由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 如实披露。

第二十七条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经确认发生损失后,应当及时依程 序进行核销。

核销的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应收款项的核销

1、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撤消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 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 应收款项;

  •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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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须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 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 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 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 3、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定(或

  • 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 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相关审意见的。

(二)存货的核销:

  • 1、毁损的存货,已取得技术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

  • 2、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如专有设备

  • 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收回价值等情 况,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

  • 3、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的。 (三)固定资产的核销

  •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 资产管理部门已提供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

  •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固定资

  • 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 3、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 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已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 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的;

  • 4、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相关证

  • 明材料的。

(四)无形资产的核销

  •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 (五)企业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保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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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发生实际损失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 由有关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损失核销的金额。

  2. 确认损失的依据,包括相应的证据、形成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及相关

业务改进措施、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涉及有关 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存货、长期股权 投资出售报批时,还应说明销售定价、合同约定情况等。

  1. 资产处置方法及处置残值。

  2. 损失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3.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财务部门及内审部门复核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 (三)公司总经理在授权内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批。

  • 单项资产核销金额不超过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1%的,由公司总经理或 其授权的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总经理对子公司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及额度应予 备案。

  • 单项资产核销金额超过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1%(含本数),且不超过 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2%,或当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3%(含 本数)的,且不超过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5%的应以书面报告方式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会批准后核销。

  • 单项资产核销金额超过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2%(含本数),或当年累 计核销金额超过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5%(含本数)的,应以书面报告方式提交 股东会,由股东会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累计核销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超过该类资产净值5% (含本数)或超过50 万元(含本数)的,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批露要求应予批 露的,应在报告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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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 定相悖的,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 性规定执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悖的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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