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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SOFT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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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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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博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2013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博彦科技已 披露 2015 年年度报告,西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
| 联系人 | 李建功、王晓行 |
| 联系电话 | 010-5763123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及发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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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649 |
| 注册资本 | 16,763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斌 |
| 实际控制人 | 无 |
| 联系人 | 韩超、张志飞 |
| 联系电话 | 010-62980335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4年1月6日 |
| 发行数量 | 1,540万股 |
| 发行价格 | 26.00元/股 |
| 募集资金总额 | 40,040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386,207,951.83元 |
| 发行对象及认购股 份数量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660 万股,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认购300 万股,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70 万 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50 万股,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50 万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110 万股。 |
|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 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 |
| 其他 | 博彦科技于2016年3月16日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博彦科技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6 日上市,聘 请西南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西南证券签订了《保 荐协议》。西南证券委派李建功先生、王晓行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 人,履行对博彦科技的持续督导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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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职推荐。在博彦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 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对博彦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统 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非公开发行尽职 调查报告书等重要文件;提交相关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 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
2、持续督导。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通过现场核查、列席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核信息披露材料、与博彦科技相关负责人沟通等方式,认真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包括:督导博彦科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博彦科技执行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签署的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 更换保荐代表 人 |
原指定王晓行先生、陈明星先生担任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因原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明星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 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西南证券决定由保 荐代表人李建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2013 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建功先生和王晓行先生。 |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工作阶段,博彦科技承诺其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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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博彦科技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 织的现场检查、培训、问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 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 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本次证券非公开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为发行人提供证券服务 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 责、保持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向保 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博彦科技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采取预先 核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本保 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已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 息披露准则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博彦科技出具的《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0574 号),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使用的 2013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303.28 万元。
博彦科技募集资金存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博彦科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 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其他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博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 2013 年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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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西南证券作为博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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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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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名:__ __
李建功 王晓行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
余维佳
保荐机构公章: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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