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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SOFT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an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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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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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78 号”文核准,博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博彦科技”)2,500 万股社 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11 年12 月15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博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我公司认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1、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YONDSOFT CORPORATION 住 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 号中关村软件园9 号楼三区A 座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发行前);10,000 万元(发行后) 设立日期 2010 年12 月27 日 法定代表人 王斌
信息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设备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 测试、销售;为自产产品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计算机 经营范围 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 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所属行业 信息技术业 联系电话 010-62980335
1
传真号码 010-62980335 互联网网址 http:// www.beyondsoft.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领先的、专业的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业务 涵盖研发工程服务、企业应用及IT 服务以及业务流程外包,公司致 力于成为高科技、通讯、银行/企业金融/保险、能源/交通/公用事业 等行业重要的IT 综合服务提供商和战略合作伙伴。
3、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11]2188 号),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1.6.30 | 2010.12.31 | 2009.12.31 | 2008.12.31 |
| 资产合计 | 46,238.34 | 44,197.51 | 22,735.71 | 18,979.60 |
| 负债合计 | 13,599.90 | 13,101.58 | 6,007.60 | 6,583.43 |
| 股东权益合计 | 32,638.44 | 31,095.93 | 16,728.11 | 12,396.17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1 年1-6 月 | 2010 年度 | 2009 年度 | 2008 年度 |
| 营业收入 | 32,950.35 | 42,933.75 | 30,561.73 | 29,132.54 |
| 营业利润 | 3,303.69 | 5,417.41 | 4,466.38 | 3,038.65 |
| 利润总额 | 4,187.59 | 6,065.54 | 4,554.55 | 3,297.47 |
| 净利润 | 3,481.02 | 5,540.46 | 3,979.26 | 2,688.3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3,473.88 | 5,531.52 | 3,877.63 | 2,493.22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
| 项目 | 2011 年 1-6 月 |
2010 年度 | 2009 年度 | 2008 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04.72 | 5,873.58 | 5,535.37 | 3,486.0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82.69 | -19,296.96 | -2,122.86 | -1,814.2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54.78 | 19,239.31 | 2,583.89 | 0.0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12.83 | -188.28 | 3.69 | -175.2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455.02 | 5,627.65 | 6,000.09 | 1,496.64 |
(四)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11.6.30 (2011 年 1-6 月) |
2010.12.31 (2010 年度) |
2009.12.31 (2009 年度) |
2008.12.31 (2008 年度) |
|---|---|---|---|---|
| 流动比率(倍) | 3.29 | 4.17 | 3.30 | 2.26 |
| 速动比率(倍) | 3.29 | 4.17 | 3.29 | 2.23 |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29.41% | 29.64% | 26.42% | 34.69%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3.11% | 23.28% | 33.04% | 37.07%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66 | 5.86 | 5.62 | 5.55 |
| 存货周转率(次) | - | - | - | -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5,143.56 | 7,494.79 | 5,750.27 | 4,273.14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0.29 | 24.16 | 155.84 | - |
|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 | -0.17 | 0.78 | 0.74 | 0.46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86 | 0.75 | 0.80 | 0.20 |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 比例 |
2.14% | 2.58% | 2.90% | 3.16% |
| 归属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元) | 4.36 | 4.15 | 2.23 | 1.63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每股面值:
-
1.00 元
-
3.发行股数: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
4.每股发行价:
-
5.发行市盈率:
-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8.市净率
-
22 元/股
39.86 倍(以发行前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 4.36 元/股(按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数据计算)
8.31 元/股(按照2011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数据加上本次发行筹资 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2.65 倍(按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净资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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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9.发行方式: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其他方式 10.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 11.发行对象: 人和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 募集资金总额55,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12.募集资金金额: 50,459.61万元 13.发行费用: 4,540.39万元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 逐条发表意见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 1、发行人的股票已于2011 年12 月26 日公开发行;
2、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 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
- 4、发行人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 有或控制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或控制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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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1、本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招股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中表 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 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2、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
3、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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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人进行持续督导。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 执行并完善防止大 股东、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的制度 |
(1)发行人已经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建立健全了旨在规范关联交易 的各项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敦促发行人制定并完善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在业务、资金往来等 方面的工作管理规则,强化审批程序,将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 纳入禁止性规范并切实执行。 (3)将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敦促按季度通报有关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告知。 (4)保荐代表人有权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5)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其违反规定,将 以异议书的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发行人应予纠正并将落实情 况反馈给本保荐机构,否则,本保荐机构有权就该违规事项向监管机 构报告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 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
(1)发行人已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建立健全了旨在规范管理行为的 《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了管理层各级人员的行为准则、议事程序 和制度,以确保高管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事。 (2)督导发行人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竞业 禁止制度、内审制度等相关规章。 (3)对高管人员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予以明确,使之制度化和 规范化。 (4)督导发行人建立严格的内部处罚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 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 形等工作规则。 (2)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3)督导发行人及时按季度向本保荐机构通报有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4)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 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有权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建议发行人配备专门人员,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3)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立即书面通知本 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供本保荐机构查阅,就信息披露事宜听取本 保荐机构的意见。 (4)发行人在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呈报并向社会公开进行信息披露 |
6
| 之前,须将有关报告和信息披露文稿送本保荐机构审阅。 | |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 募集资金使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
(1)本保荐机构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 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本保荐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 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 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 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保荐机构将督导发行人 履行合法合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6、持续关注发行人 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事项,并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对外担保相关规定,遵循中国 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应担保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禁止性 规定。 (2)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提前告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 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3)发行人应按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定期向本保荐机构书面说明是 否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 (二)保荐协议对保 荐机构的权利、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 规定》,并履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承诺; (2)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包括股本结构的变动, 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 (4)持续关注发行人市场营销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市场占有 率的变化等); (5)持续关注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等); (6)持续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 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
| (三)发行人和其他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人履行保荐职责的 相关规定 |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减轻或免 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发行人承诺向本保荐机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通知或者咨询本保荐机构,并 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本保荐机构: A、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承诺事项。 B、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C、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D、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要事项。 E、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当年预计亏损。 F、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当年主营业务利润预计比上年下滑50%以上。 G、高管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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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安排 在保荐期间有针对性地为发行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专项或日常财务顾 问服务,以便使其更好地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 定的合规性要求。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国企大厦A 座4 层
保荐代表人:王晓行、张海安
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206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我公司认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 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西南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附:保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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