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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SOFT CORPORATION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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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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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第91 号
致: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彦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博彦科技201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 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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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由2012 年4 月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召集。2012 年4 月16 日,博彦科技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 议的人员,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参加会议及投票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参会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9 日上午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6 号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 斌先生主持。
经查验,博彦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彦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博彦科技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3 人, 代表股份数49,445,052 股,占博彦科技股本总额的49.4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博彦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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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博彦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八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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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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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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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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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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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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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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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2011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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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博彦科技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 了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结束后,博彦科技统计了每项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关于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 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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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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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周俊 黄 旭 2012 年5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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