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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Feb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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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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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2 月 20 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先生经充分协商,共同签署《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变更实际控制人之协议书》 (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自《解除协议书》签署生效之日起,丁列明先生、 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同时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由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变更为丁列明先生。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与履行

为保证公司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4 年 2 月 14 日,丁列明先生、 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 生效之日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三方 作为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作为董事在公司董事会行使 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截至目前,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均完全遵守了协议 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 在纠纷。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由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已届满,且 YINXIANG WANG 先生和 FENLAI TAN 先生均已自公司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经协商一致,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签署了《解除协议书》,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解除协议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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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解除各 方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公司决策事宜、股东权利行 使等方面,将各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丁列明先生在公司的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控制关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列明及其配偶、子女共同
设立,丁列明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80,064,000 19.97%
2 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列明持有65.16%的合伙份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合伙企业
21,963,988 5.48%
3 丁列明 本人 1,082,184 0.27%
合计 103,110,172 25.72%

丁列明先生直接、间接控制贝达药业合计 25.72%的股份及表决权,系控制公 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丁列明先生一直担任公司经营管 理团队中的核心职务。长期以来,公司在丁列明先生及经营管理团队的带领下实 现了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行业知名企业地位逐 步巩固,丁列明先生的管理与技术能力已获得公司董事、股东的高度认可,丁列 明先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目前,丁列明先生担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及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起主导作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丁列明先生、 YINXIANG WANG 先生变更为丁列明先生。

四、其他说明

1、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生解除一致行动 关系,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也 不存在违反各自作出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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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五、律师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解除协议书》系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与 FENLAI TAN 先 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协议书》的内容及其签署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未违反《一致行 动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自《解除协议书》签署生效之日起,丁列明先生与 YINXIANG WANG 先生的共同控制关系,丁列明先生、YINXIANG WANG 先生 与 FENLAI TAN 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丁列明先生。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变更实际控制人之协议书》;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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