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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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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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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家祺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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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2016年度跟踪报告》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无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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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FENLAI TAN;YINXIANG;丁列明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 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贝成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特瑞西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浙江济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 BETA PHARMA, INC.;HANCHENG ZHANG;LAV | |||
| Equity (Hong Kong) Co., Limited;Sequoia Capital | |||
| China GFII (HK) Limited;成都光控世纪医疗健康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
是 | 不适用 | |
| 合伙);杭州金研睿成启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 |||
| 合伙);宁波美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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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份锁定承诺 | ||
|---|---|---|
| 王学超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蔡万裕;胡学勤;胡云雁;万江;徐素兰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沈海蛟;童佳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INXIANG WANG股 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Casey Shengqiong Lou;丁师哲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贝成投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股份减 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 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BETA、LAV、杭州贝昌 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FENLAI TAN;JIABING WANG;SHAOJING HU;YI SHI;YING DU;YINXIANG WANG;丁利华;丁列明;任明川;沈 海蛟;孙志鸿;童佳;万江;徐素兰;赵骏"根据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 要求,贝达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 市后,公司将根据《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就避免与公司 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列明、YINXIANG WANG、实 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就避免与公司 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丁列明、YINXIANG WANG、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 动人FENLAI TAN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FENLAI TAN;JIABING WANG;SHAOJING HU;YI SHI;YING DU;YINXIANG WANG;贝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丁列明;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沈海蛟;孙志鸿;童佳;万江;徐素兰;浙江贝成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稳定股价措施的承 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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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 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承诺,若《贝达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FENLAI TAN 承 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其将依法购回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YI SHI、YING DU、 孙志鸿、赵骏、丁利华、任明川、蔡万裕、胡云雁、 胡学勤、SHAOJING HU、万江、JIABING WANG、 沈海蛟、徐素兰、童佳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 是 不适用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 YINXIANG WANG 出具书面补充 承诺,承诺“本人将依据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所 有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同时亦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 是 不适用 定的义务、责任。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法定 的义务,本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将依法赔偿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东及其 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或义务导致的 损失。” BETA 和 DON ZHANG 承诺:“(1)BETA 将根据 美国法律对解决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的上述未决诉 讼以及其他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争议负全部责任, 是 不适用 贝达药业无需对未经贝达药业董事会批准的因 BETA、DON ZHANG 与其他个人或公司之间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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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行为承担任何责任。BETA 和 DON ZHANG 将承担根据美国法律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2)BETA 将根据美国法律以合理的方式尽力及尽 快解决 SHANSHAN SHAO 等人在美国法院提起诉 讼以及其他尚未了结的股权转让事宜。”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未发生变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未出现所述情形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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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家祺
赵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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