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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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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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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 海函[1995]1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 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订立 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其中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以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 2/3 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表 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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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行政处罚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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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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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公司 2/3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 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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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以内”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 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 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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