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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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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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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
(一)新股配售与申购;
(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三)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四)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五)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 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 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但是,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 买符合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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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 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 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 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 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时,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 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 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组织专业团队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证券 投资业务,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 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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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 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 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 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 存管账户。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董事长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 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 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公司进行的 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 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 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二)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 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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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 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 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 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 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 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 面检查;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 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 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 资信息。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 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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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 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 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视具体 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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