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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y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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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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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或“公司”) 证券代码:300558

总股本:417,467,045 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5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55 号

法定代表人:丁列明 实际控制人:丁列明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2213 号《关于同意贝达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0,138,62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8.8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001,999,913.43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5,000,000.00 元(含税) 后的余额人民币 996,999,913.43 元已全部划转至本公司银行账户。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1,999,913.43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 6,594,538.73 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为 4,716,981.13 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会计师费用 754,716.98 元、律师费用 1,122,840.6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95,405,374.7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98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贝达 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督导 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贝达药业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

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 7、认真审阅公司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

  •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一)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新增子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新 增子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新药研发及研发设备升级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进行变更。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新增子项目事项,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 略需要。上述事项已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 类公告,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贝达药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贝达药业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 峰 金 田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