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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Sep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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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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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事 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贝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3 号),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董事会同意,在发行批复有效期限 内,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 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 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 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经审阅吴灵犀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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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职业素养,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岗位职责的要 求。 综上,本次提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灵犀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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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202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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