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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a Pharmaceutical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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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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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 核查对象名称: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贝达药业 、 公司 ) “ 中金公司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家祺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 刘华欣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周家祺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核 查期间”)
现场检查时间: 2019 年 9 月 27 日、 2020 年 4 月 1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 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备情况,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 经理办公会会议资料;对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内部治 理情况进行访谈。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 √ 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 √ 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 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 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 √ 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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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 责 |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 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2020年2月 20日,丁列明先 生、YINXIANG WANG先生与 FENLAI TAN先 生经协商一致签 署了《解除协议 书》,各方同意 并确认自《解除 协议书》签署生 效之日起,终止 履行《一致行动 协议》及其项下 约定的权利义 务,解除各方间 的一致行动关 系。本次一致行 动关系解除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丁列明先生、 YINXIANG WANG先生变更 为丁列明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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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 员的任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开展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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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 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 适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 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如适用) |
√(此为中小板的 规则,本公司于 创业板上市,此 项不适用。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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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已建立内审 制度并设立内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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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 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 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 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 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 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 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如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如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如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 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 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公告文件、相关“三会”运 作资料,对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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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 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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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的重大事项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 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 时在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 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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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公告文件、相关“三会”运 作资料,查阅大额关联方资金往来凭证及相关内控记录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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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 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 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的情形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 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 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 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 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对公司部分高管及相关人 员进行访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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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 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 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2016年11月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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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及2016年12 月8日公司201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资金管理的 议案》,在确保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和正常生 产经营的情况下,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 度不超过1.97亿 人民币的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购买短期(不 超过十二个月)保 本型银行理财产 品,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15个月内。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就此 事项发表了同意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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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 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 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 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 间进行风险投资 |
√(公司核查期间 未出现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将 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使 用超募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偿 还银行贷款的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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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 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 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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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六)业绩情况 |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同行业分析报告, 了解公司经营环境,访谈管理层相关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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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公司2019年度利 润大幅增加主要 系由于公司主要 产品埃克替尼销 量的持续增长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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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 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 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公告,访谈相关人员等。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 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公司大额资金往来、重大合同文 件;对公司高管、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浏览相关行业报道、了解公司经营环境;查阅同 行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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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 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 规,并如实披露 |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 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 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险 |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 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 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求予以整改 |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发行人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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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家祺
刘华欣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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