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stsun Ener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23, 2016
56916_rns_2016-06-23_f7aa71bd-0b10-470e-8df0-e43fca31c41a.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能源”,“本公司”)2016 年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资产管 理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但能否达到计划目标存 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 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 (三)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四)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同尚未签订,本资管计划尚未收到入资款项, 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8,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4,000 万元。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并全额认购由该机构设立的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资 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 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百川能源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资管计划份额上限为 24,000 万份,每份份额为 1.00 元,按照 2:1 的比例 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资管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百川能源股 票。控股股东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 以及次级份额的本金承担现金补足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前述补足责任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具体参加 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根据资管计划的资金规模上限 24,000 万元和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 9.55 元/股测算,资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 25,130,890 股,占公司截至本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本总额 96,416 万股的 2.61%;根据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盘价测算,董事长王东海先生认购的股份为 1,099.48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1.14%,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单一员工认购上限。针对前述情 况,如在后续实际购买股票的实施过程中,市场行情可能导致归属于王东海先生 的股票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则超过部分将转为预留股份,或转让给符合条件 的其他员工。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
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不超过 24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 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7、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
8、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
-
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在本草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简称 | 释义 |
|---|---|
| 百川能源/公司/本公司 | 指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 计划 |
指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 本计划草案标的股票 | 指《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
| 标的股票 | 指百川能源(600681)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 |
| 持有人 |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正式员工 |
| 持有人会议 |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 管理委员会 |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机构 |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百川能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管理机构 |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 |
| 资管计划 | 管理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 引》 |
| 《指导意见》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 《公司章程》 |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工作指 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 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2、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 、深化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 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高于8,000 万元,份额不超 过8,000 万份,每份份额为1.00 元。自愿参加本计划的任一持有人须认购1 万 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 万元(即1 万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8,000 万份。自愿参加本计划的 任一持有人须认购1 万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 万元(即1 万份)。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主要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3,760 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47%;其他员工认购不超过3,740 万
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46.75%;预留部分不超过500 万分, 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6.25%。
| 持有人 | 职务 | 持有份额(万份) |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
|---|---|---|---|
| 王东海 | 董事长 | 3,500 | 43.75% |
| 韩啸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60 | 0.75% |
| 秦涛 | 董事、副总经理 | 60 | 0.75% |
| 袁华伟 | 财务总监 | 60 | 0.75% |
| 付胜利 | 监事 | 20 | 0.25% |
| 张德文 | 监事 | 40 | 0.50% |
| 王文东 | 监事 | 20 | 0.25% |
| 其他员工 | - | 3,740 | 46.75% |
| 预留 | - | 500 | 6.25% |
| 合计 | 8,000 | 100.00% |
公司预留部分份额,主要是为了根据考核结果,将预留部分份额分配给对公 司有突出贡献或重要作用的骨干员工,具体分配对象与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确 定、监事会核实,预留部分份额暂时由控股股东代为持有。关于预留部分份额的 认购事宜届时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8,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4,000 万元。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一次性缴纳认购资金。缴纳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资管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如有认购资金未按期缴纳, 则自动丧失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其他持有人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 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持有人具体持有的份额以员工最 后实际缴纳的金额为准。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资管计划次级份额,认购份额上限为 8,000 万份。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百川能源股票、固定收益及现 金类产品的投资等。
“资管计划”份额上限为 24,000 万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次 级份额,其中优先份额为 16,000 万份;次级份额为 8,000 万份,全部次级份额 由本次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同时资管计划募集不超过 16,000 万元的 资金购买优先份额。控股股东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 的本金及收益,以及次级份额的本金承担现金补足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前述 补足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 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市场指数跌幅。
“资管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 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 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
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根据资管计划的资金规模上限 24,000 万元和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 9.55 元/股测算,资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 25,130,890 股,占公司截至本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本总额 96,416 万股的 2.61%;根据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盘价测算,董事长王东海先生认购的股份为 1,099.48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1.14%,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单一员工认购上限。针对前述情 况,如在后续实际购买股票的实施过程中,市场行情可能导致归属于王东海先生 的股票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则超过部分将转为预留股份,或转让给符合条件 的其他员工。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 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本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
-
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股票的购买。
-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资产均为货币资
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提前终止或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 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计划名 下时起算。
2.资产管理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 卖敏感期。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公司业绩为指标对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与该等人员的收益挂钩,具体情况如下:
1、参与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中,公司中层[具体指:公司部门主任正职(含 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下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层应当实行业绩 考核。前述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 40 人,认购份额不超过 5,000 万份。
2、考核依据
即以 2016 年、2017 年两年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母公司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指标进行业绩考核。其中,2016 年净利润 不低于 5 亿元,2017 年净利润不低于 6 亿元。
3、持有人业绩考核与收益分配
| 2016 年净利润 | 2017 年净利润 | 两年累计 | 收益分配比例 |
|---|---|---|---|
| 达标 | 达标 | 达标 | 100% |
| 达标 | 未达标 | 达标 | 100% |
| 达标 | 未达标 | 未达标 | 66% |
| 未达标 | 达标 | 达标 | 66% |
| 未达标 | 达标 | 未达标 | 33% |
| 未达标 | 未达标 | 未达标 | 33% |
4、未分配收益归属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不进行收益分配。在存续期届满后,根据考核办法 一次性分配收益。如因考核指标未能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在本金、收益分配完毕 后仍有余额的,则该等余额归属于控股股东。
5、保底条款
无论是否实现考核指标,及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是否存在收益,控股股东将对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人员的本金进行保障。如本计划终止时,收益分配不足以覆盖 持有人本金,则由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补足。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 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 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 计划委托专业机构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 人会议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元份额具 有 1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有其 他约定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
-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代表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 理委员会会议。
(三)资产管理机构
公司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 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 划的财产安全。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的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
-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
3、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
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公司解
-
除劳动合同的。
-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5、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资管计划所持有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 个月,经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百川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 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
-
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九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 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
第十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将选任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并与其签订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由董事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共同确定
-
2、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委托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
4、管理人:由董事会选任
-
5、托管人:由董事会选任
-
6、资产管理计划规模: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为 24,000 万份(不含
-
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转为计划份额)。
-
7、管理期限:本定向计划管理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可展期也可提前终止。
8、投资理念:本定向计划在积极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9、投资范围:本定向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 允许定向计划投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百川能源股票 (600681.SH))、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等。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
-
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 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
-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6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