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stsun Ener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7, 2017

56916_rns_2017-04-07_97527c96-e727-488f-8a49-ae062fc3539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邮编 : 100022 电话 : 8610-65693399 传真 : 8610-65693836 65693838 电子邮件 : [email protected] 网址 : www.tongshang.com.cn

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7年3月15日,公 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年4月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7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C座6层601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 《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 《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9. 《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追认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参与成立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 《关于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13. 《关于2017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14.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2017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开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7年3月28日下 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 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11名,持有公司760,060,91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3%。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持有公司6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62%。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 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