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stsun Ener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25, 2011
56916_rns_2011-03-25_c62c32cf-5c2e-46bd-afe4-0a395ff5958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凯文律师事务所
==> picture [45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字( 2011 ) 016 号
致: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 《规则》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贵公司 ” )委托北 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11 年 3 月 1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gdlf\cfajt\100909\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45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凯文律师事务所
2011 年 3 月 3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 决议和《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经验证,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1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 : 30 。
3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30 在武昌光谷大 道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伟创楼 A 座 203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会议由董事长戚围岳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其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0567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9% 。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或代理人 )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gdlf\cfajt\100909\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 picture [45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 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
1 .《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并支付 2010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
6 .《关于审议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7 .《关于授权公司向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的 议案》
-
8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第 7 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gdlf\cfajt\100909\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 picture [45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曹雪峰(律师) 经办律师:秦淑明(律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gdlf\cfajt\100909\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