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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LINK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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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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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关联交易行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 》”)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以下简称“ 本制度 ”)。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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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本制度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三条 或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 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回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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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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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 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董事 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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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如该交易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如该交易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 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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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 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 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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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 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 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 情况;

  •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 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 披露:

  •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

  • 司无需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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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 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 事会会议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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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提议,提议应就该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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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确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 议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或召开董事会会议, 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导致无法进行表决的,公司 董事会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公 允性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 价格;

  •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 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 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 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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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 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 等关联交易;

  •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 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 销售者未 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 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 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 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 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 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相关公告内 容、格式、公告文件、报备文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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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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