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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LINK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y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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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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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募集资金行为的 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监管要求 》”)以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 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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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 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 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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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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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 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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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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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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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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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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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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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 金管理。前述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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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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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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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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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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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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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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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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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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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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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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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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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 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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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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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 见。
第二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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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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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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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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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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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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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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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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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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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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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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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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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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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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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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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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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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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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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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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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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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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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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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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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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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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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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的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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