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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LINK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y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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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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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 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 ”、“ 重 大事件 ”或“ 重大信息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 机构及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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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 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确保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对制度予以修订。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 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的监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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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 3 -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 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规定供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 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4 -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 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 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部交易、市场操作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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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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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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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 (二)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具体内容和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 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公司公章(监事会决议公 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 9 -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10 -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1 -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 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 12 -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 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 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 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或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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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 5%的股东应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 14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格式、具体内容和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第一责任人。该等人员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 15 -

(二) 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 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如需),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人员均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保留履行职责的记录并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 16 -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将相关公告文稿和 备查文件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如需),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 媒体披露。

  • 17 -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保密措施, 以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 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 18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 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 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虑, 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 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 用,不得早于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十三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 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 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与查阅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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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 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 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 行。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 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七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财务信息及本 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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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 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就保密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所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进行,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 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制定信息披露、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并履行定期报告及重大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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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义务,确保各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参照本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 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八十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 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其符合证监会规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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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 及相关问题应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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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 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 ) 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三)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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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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