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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chnic (Shanghai)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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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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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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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 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恒玄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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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包括公司的参股及控股子公司)提 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 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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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 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 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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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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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参股及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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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 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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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 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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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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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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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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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 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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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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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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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 方的营业执照(或副本)的复印件、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 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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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 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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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 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 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形成一份详细的被担保企 业资信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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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明确意见,并上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 审核后应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一 并上报给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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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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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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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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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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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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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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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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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余股东按照其享有的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第(一)至(三)项。
第十八条 除前述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外,公司的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 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 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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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 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 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董事长 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合理时间 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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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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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 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 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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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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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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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法务部门会同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 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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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财务部门主导。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 后 5 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 法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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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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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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