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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chnic (Shanghai)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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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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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修订)》、《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玄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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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从事新行业或主营 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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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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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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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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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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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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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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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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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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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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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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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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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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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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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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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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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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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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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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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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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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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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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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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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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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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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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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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 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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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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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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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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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 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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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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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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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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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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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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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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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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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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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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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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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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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 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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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 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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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 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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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 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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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 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 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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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 务价格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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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 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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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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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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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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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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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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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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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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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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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 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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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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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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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 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 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 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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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三十五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 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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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 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前,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与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 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 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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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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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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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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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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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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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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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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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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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 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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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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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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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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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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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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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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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 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 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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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 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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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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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 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根据上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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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 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公司的本制度执行。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 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 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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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 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 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 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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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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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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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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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经理,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副总 经理,本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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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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