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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chnic (Shanghai)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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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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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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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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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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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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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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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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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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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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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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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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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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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 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政策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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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 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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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 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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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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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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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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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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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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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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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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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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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对相关待决策事项的考评意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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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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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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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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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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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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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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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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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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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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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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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 考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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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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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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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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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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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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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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