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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chnic (Shanghai)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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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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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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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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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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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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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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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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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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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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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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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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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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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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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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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接受或者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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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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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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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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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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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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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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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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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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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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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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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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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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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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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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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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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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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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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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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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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董事 会。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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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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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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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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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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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 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 务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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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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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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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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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 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 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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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前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价 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 费率;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交易,可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 0.1%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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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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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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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三)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款所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 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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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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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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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十六条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前述方式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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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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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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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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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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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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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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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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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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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名册的记 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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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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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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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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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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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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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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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 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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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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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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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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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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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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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 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 施。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 准机构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生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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